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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24 10:15:26 发布人:信息员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8月7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fjfzb.gov.cn/cms/html/sfzb/2015-07-07/1829264948.html),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已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由质检总局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为此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修改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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