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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08 14:50:17 发布人:信息员
国家认监委要求,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新规实施后,目前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从而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认实〔2015〕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了配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依据新修改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65号局长令)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统一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检验的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管理,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从事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要求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再使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对于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单独列明食品检验能力及食品检验领域授权签字人。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扩项、变更的,沿用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
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需同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四、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
自2015年10月1日起,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要求,为食品检验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专业领域类别编码为“00”,并在证书中以“检验检测能力(含食品)及授权签字人见证书附表”的形式加以备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统一使用“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本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所持有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出具检验报告时仍然使用CMA标志,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查换证。
五、《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国认实〔2011〕19号)和《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1〕58号)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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